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乌环罚字 [2018]Q20号
乌拉特前旗溢凯元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
法定代表人: 刘区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823000018235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我局日常监管情况,以及2018年4月29日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分析报告单数据显示,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安装水质在线监控设施。
2、2018年4月23日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中悬浮物、总磷、总氮监测数据分别超标0.25倍、3.32倍、2.385倍。
有《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分析报告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流量计量装置,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在线监测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以《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乌环罚告字 [2018]Q2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时效期内你公司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按要求完成水质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工作,同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拉特前旗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后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非税专户
联系电话: 13848683333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365足球数据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局